2008.4 — 2008.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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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 联赛的名称:“2008年丽水市“披云杯”企事业单位足球联赛”
二、 比赛性质:业余足球联赛
三、 主办单位:丽水市体育总会
四、 承办单位:龙泉市披云食品开发有限公司
五、 协办单位:丽水市足协
六、 比赛时间和地点:2008年4月——7月,逢双休日比赛;地点:丽水市体育中心训练外场
七、 参加单位:市内各企事业单位。
八、 参赛资格:
(一) 参赛队由机关、学校、企业、行业、部队等一个单位的人员组成,特殊情况可由两个(仅两个)单位联合组队。
(二) 参赛运动员必须年满18周岁(1990年前出生)
(三) 参赛运动员必须凭个人1寸照片2张,于参赛前15天到丽水市足球协会办理《参赛资格证》,运动队于比带当天向裁判组交验运动员《参赛资格证》,如运动员《参赛资格证》遗失,可申请补证,补证费50元;
(四) 一名运动员一个赛季内只能代表一个球队参加比赛;
九、 报名
(一) 参赛队必须于2008年3月20日之前将报名单,报名费,纪律保证金交至丽水市足球协会;
(二) 参赛队报名必须准确填报与提供下列内容和材料
1、参赛队名称:企事业单位名+队名(一旦报名,球队在本赛季内,不得变更)
2、 运动员姓名,号码,出生年月,身份证号码;
(一) 每支运动队报名不得少于18人,最多不超过30人;
(二) 每支运动队上交丽水市足球协会报名费600元;
(三) 报名运动员的球衣号码在本赛季不得更改,号码为1到30号;
(四) 报名运动队必须参加人身意外伤害及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,否则,不得参赛;
(五) 运动队的报名单一经确认,不得更改,不得补报和更换队员;
十、 竞赛办法:
(一) 赛制:单循环制;
(二) 比赛时间为80分钟,上下半场各40分钟,中场休息15分钟;
(三) 每场比赛,每队可报名上场运动员9名,替补运动员8名,被替换下场的运动员不得再替补上场;(其中小蜜蜂建材女足联队可上场运动员11名,教练、裁判组人员场上只能同时有4人)
(四) 如遇特殊情况造成比赛中断,经联赛委员会多方努力仍未能恢复比赛时,当时的比赛成绩有效,但必须尽快(24小时内)补足剩余时间(包括罚点球)直至比赛结束;
(五) 比赛服必须与报名表所填写号码相符,号码不符,不清楚或重号、无号者不得上场比赛;
(六) 运动员参赛必须着统一比赛服装,必须穿足球鞋或软底鞋类,不得穿钢钉鞋类;场上队长必须佩带队长袖标;
十一、 决定名次办法
(一) 每队胜一场得3分,平一场得1分,负一场得0分;(小蜜蜂建材女足联队成绩不计积分)
(二) 联赛结束,积分多的队名次列前
(三) 如果两队或两队以上积分相等,依下列顺序排列名次
1、 积分相同队相互比赛积分多者,名次列前
2、 积分相同队之间净胜球
3、 积分相同队之间进球数
4、 抽签
十二、 竞赛规程与有关规定
(一) 执行国际足联最新版本《足球竞赛规程》;
(二) 设立联赛委员会,负责整个联赛的组织和管理工作;
(三) 纪律保证金:每队必须交纳纪律保证金400元整,赛后15个工作日之内视各队违规、违纪情况按规定退还。纪律保证金不交的队取消比赛资格。
(四) 红黄牌
2、 联赛中累计3张黄牌停赛一场,红牌直接停赛一场,如因非体育道德行为(如辱骂、恶意伤人、打人、威胁、报复对方、攻击裁判等)而获得的红牌,停赛三场;
3、 凡在一场比赛中,因非体育道德行为(如辱骂、恶意伤人、打人、威胁、报复对方、攻击裁判等)而被直接出示两张红牌的运动队(含教练、领队、运动员、随队工作人员及本队人员家属及朋友),取消该运动队在该场比赛中的比赛成绩,判对方3:0获胜,如果比赛的实际比分净胜球大于或等于3个球,则以当时的实际比赛结果为准;因非体育道德行为被处罚的红牌每张罚款400元,拒不交纳,加重处罚,并予以媒体通报批评;
(五) 中途退出比赛及处罚:在联赛中,任何运动队中途退出比赛,将没收纪律保证金,并予以媒体通报批评;
(六) 比赛弃权及处罚:
下列情形之一的运动队均属比赛弃权:
1、 非不可抗拒的原因,且未获联赛委员会的批准,未按时或参加完规定赛程的比赛;
2、 绝按照裁判员的要求立即恢复中断的比赛;
3、 拒绝按照联赛会员会的安排参加补赛或改期的比赛;
4、 有正处在停赛期间或未被允许参赛的运动员代表该队参加了比赛;
5、 运动队在报名及比赛过程当中,经确认有弄虚作假、冒名顶替的行为;
6、 有其他运动队的运动员代表该队参加了比赛;
处罚
7、 一方运动队比赛弃权,判对方3:0获胜,如果比赛的实际比分净胜球大于或等于3个球,则以当时的实际比赛结果为准;
8、 双方运动队比赛弃权,双方运动队本场比赛均无成绩,均计0分;
9、 运动队弃权,没收纪律保证金,并停止该队代表本县市参加任何比赛的资格
(七) 非正常比赛的处罚:参赛运动队出现非正常比赛行为,经确认后,按比赛弃权论处。
十二、奖励
(一) 冠军、亚军、季军各一名
(二) 最佳射手一名
(三) 精神文明运动队若干名
(四) 最佳领队一名
(五) 最佳教练员一名
十三、联赛的经营和费用
(一) 主办单位的权利:
1、 拥有联赛的名称所有权
2、 联赛的主冠名权
3、 拥有赛场主冠名赞助商推广活动、广告等发布的权利
4、 拥有赛场主冠名赞助商销售和派送产品的权利
5、 拥有比赛秩序册封面的广告权利
6、 拥有联赛的媒体发布权利
(二) 费用
1、 运动队一切费用自理;
2、 比赛裁判员每人每场40元(主裁判)20元(助理裁判员)
3、 比赛场地由市体育局负责协调。
十四、本规程由丽水市体育总会解释,未尽事宜由丽水市体育总会确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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